Page 93 - 臺大校規小組 2014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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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立面管線管制要點                                                                                                                                         法
                                                                                                                                                          規
                                                                                                                       民國 101 年 6 月 19 日第 2719 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彙
                                                                                                                                                          編
一、( 目的 )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校園建築物立面管線設立,以維護校園環境之整齊與建築物立面之美觀,特訂定
     本要點。

二、( 通則 )
     本校建築物立面新設立之管線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且經主管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設立。現有管線亦應依本要點
     規定逐步改善,冷氣管線除一級管制區正立面外,另依冷氣裝設改裝移機申請程序辦理。

三、( 名詞定義 )
         本要點名詞之定義如下:

     1. 管制範圍:
          (1) 一級管制區:椰林大道周邊建築物,包含一號館、二號館、行政大樓、四號館、五號館、農綜大樓、農化新館、
                森林系館、保健中心、總圖書館、第一學生活動中心、圖資系館、土木系館、文學院、舊總圖書館等及椰林大
                道周邊新建之建築物。
          (2) 二級管制區:醉月湖、小椰林道、蒲葵道、垂葉榕道、水杉道、楓香道、舟山路、桃花心木道、欒樹道、綠地,
                及校區鄰外道路 ( 羅斯福路、新生南路、基隆路、辛亥路、長興街、芳蘭路、思源路 ) 周邊之各棟建築物。
          (3) 管制範圍含上述一級管制區、二級管制區各棟建築物的各向立面,含屋頂側牆及中庭。

     2. 管制立面:
          (1) 一級管制區:指椰林大道周邊建築物,臨椰林大道含屋頂之立面及兩側立面。
          (2) 二級管制區:指管制範圍之建築物,臨管制區之含屋頂立面。

     3. 附掛管線:指附著於建築物立面之管線。
     4. 管線種類:包含雨落水管、消防管線、給排水管、電信、電訊及網路等弱電、電力管線、接地線、瓦斯管線、進排

         氣管線及其他實驗室相關設備管線。
     5. 大型管線 : 指管線截面積大於 80 平方公分或圓管大於 3 英吋之管線。
     6. 環保及安衛性質管線:包括化學性、生物性、輻射性等實驗室排放管線。
     7. 陰角 : 指建築物立面內凹 90 度之角。
     8. 管槽:指收納管線之槽體。
     9. 主管單位:申請單位所屬之一級單位、總務處營繕組、校園規劃小組。

四、( 管線設立及拆除 )
     1. 本校管制範圍內建築物之附掛管線應依本要點規定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設立。現有管線亦應
        依本要點規定逐步改善。
     2. 未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私自設立附掛管線者,經舉發且查證屬實,主管單位得勒令拆除,管線設立單位應於 1 個月內完
        成拆除且復原立面,所需費用由設立單位負擔,不得異議。

五、( 管線位置 )
     1. 附掛管線均應採水平或垂直方式固設。水平管線設立於立面水平分割處,垂直管線設立於建築物陰角處。
     2. 附掛管線應妥善固定,沿建物轉角處或柱邊靠齊,禁止管線懸垂於牆面上。
     3. 設置於屋頂、露台、陽台等之附掛管線,禁止突出及附掛於女兒牆外側立面。
     4. 不同種類之附掛管線在不影響安全性原則下,應集中收納於管槽內,並固定於牆面。

六、( 管線顏色 )
     1. 附掛管線或管槽應漆上與建築物外牆同一色系,相近且中低彩度之顏色。
     2. 附掛管線須試漆顏色並依申請程序經審查確認後,始得全面施作。

七、( 禁止設立 )
     (1) 一級管制區之管制立面禁止設立附掛管線,僅得設立於建築物背面、中庭 ( 含面向中庭之屋頂 ),其應經審查核可後,
          始得設立;另正立面禁止設立冷氣機。
     (2) 二級管制區之管制立面禁止設立大型管線,僅得設立於其他向立面 ( 含面向中庭之屋頂 ),其應經審查核可後,始得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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