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臺大校規小組 2014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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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校園規劃小組設置辦法

                                                                                                    民國 85 年 9 月 21 日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第 14 屆第 4 次會議通過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9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訂立之。
第二條 本校校園規劃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諮詢委員若干人。
第三條 校園規劃小組召集人、委員由校長聘任本校教師十四名,學生三名擔任。

             總務長為當然委員,學生委員由本校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出任。
第四條 校園規劃小組設諮詢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視校園規劃個案需求聘請本校教師擔任,諮詢委員得列席委員會提供

             專業建議。
第五條 校園規劃小組設執行秘書及行政助理若干人,由召集人遴選適當人員兼任之。
第六條 校園規劃小組得視作業需要,邀請有關行政單位參與規劃業務。
第七條 本小組就下列事項提供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及總務處參考及審核:

             對校園發展規劃及資訊管理工作提出意見。
             對校園空間之規劃,協調其他規劃單位進行研究,並提出規劃構想。
             對校園內重大工程之「計劃構想書」之審核,及建設過程中之相關課題,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
第八條 本小組推動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單位支應,並得視需要,由總務處撥專案經費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校舍空間分配小組設置辦法

              民國 85 年 9 月 21 日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第 14 屆第 4 次會議通過
     民國 99 年 5 月 31 日 98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校舍空間分配小組」設置辦法依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訂立之。

第二條 校園校舍空間分配小組 ( 以下簡稱本小組 ) 設召集人一人,由總務長擔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當然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財務長及校園規劃小組成員,具有土木建築、機電、景觀、交通及管
     理之背景者。

     二、推派委員:各學院推派之教師代表各一人。

第三條 各學院推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每一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一任推派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任期為一年,由抽籤決定之。

第四條  本小組就左列事項提供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及總務處參考及審核:
     一、對校園校舍空間之分配予以審核,並提出建議。
     二、對各單位申請興建校舍之容積、座落及優先秩序,進行討論,並提供建議。

第五條 本小組原則上每學期開會兩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加開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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