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臺大校規小組 2014 年報
P. 95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藝術推動辦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94 學年度第 5 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通過 法
民國 95 年 2 月 17 日 94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修正通過 規
民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102 學年度第 5 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通過 彙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102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修正通過 編
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本校公共藝術經費及推動相關業務,並整體考量校園景觀之協調性,除依相關法令規定外,特制定
第二條 本辦法,以統籌辦理校園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及明訂公共藝術捐贈案、臨時性藝術設置案、藝術創作活動、
第三條 公共藝術維護管理等相關事宜。
本校公共藝術設置以統籌辦理為原則,設置之經費管理及執行單位為總務處,由校園規劃小組協助規劃相關事
第四條 宜。
校園規劃小組綜理下列事項:
第五條 一、研議校園整體公共藝術辦理準則及相關作業規定。
第六條 二、統籌規劃全校性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第七條 三、提供個案之公共藝術推動建議。
第八條 四、公共藝術捐贈案、臨時性藝術設置、藝術創作活動等計畫內容諮詢事宜。
第九條 五、協助定期檢視校園公共藝術管理維護狀況。
第十條 本校公共藝術設置及活動經費來源如次:
一、依法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
第十一條 二、由校方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第十二條 三、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本校應依法編列公共藝術經費,並納入統籌辦理。
本校依法辦理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依現行法令規定成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其委員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指
派。
本校各單位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事宜,應依法擬訂受贈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並邀請捐贈者或藝術家舉辦公
開說明會說明其創作理念,徵求本校師生意見,及提送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後,始得提送審議機關審議。
由校內單位主辦或與校外單位合辦之臨時性藝術設置案、藝術創作活動等計畫內容應於辦理前,提送校園規劃
小組。
校園規劃小組得視活動內容與規模,要求提送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
設置完成之公共藝術應列入財產管理,並由所屬舘舍之管理單位負責逐年編列預算管理維護。
總務處應督導各公共藝術之管理單位善盡維護管理之責,並由校園規劃小組協助定期檢視校園公共藝術管理維
護狀況。
校內公共藝術有以下情形者,所屬管理單位得提出移置或移除:
一、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
二、公共藝術作品損壞狀況已嚴重影響校園景觀,經校園規劃小組要求所屬管理單位移除者。
移置或移除應由所屬管理單位提送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始得依法提送審議機關審議。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經審議機關審議通過後,承辦單位須提送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予校園規劃小組留存。
本辦法經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議通過,修改時亦同。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