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臺大校規小組 2014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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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建築物配置應以南北座向為原則,如主要採光面朝東西座向時,應於設計時充分考量建築立面與日曬、遮陽、
                 節能功能。

 第十七條 校園傳統建築語彙包括十三溝面磚、山牆、拱門、拱窗、長窗、矮窗台、風雨穿廊、洗石子牆身等,得於建築
                 規劃時自由彈性運用,考慮週邊環境及色彩,創造建築本體之自明性及時代意義。

 第四章 校園人本交通規劃原則

 第十八條 本校應優先進行交通規劃,擬訂校園各級道路系統、劃定道路範圍並指定建築線,作為劃分小區規劃單元及未
                 來建築配置之依據。

 第十九條 校園交通規劃以「人本交通理念」為原則,人行為主,腳踏車為輔,機車禁止進入,汽車不鼓勵進入校園,應
                 減少噪音危害,並兼顧緊急防、救災規劃之需求。

 第二十條 校園道路應就環境實際狀況,於周邊提供師生、訪客休息、逗留之必要設施或空間。
 第二十一條 汽、機車停車場,以「外圍化」、「地下化」為原則。腳踏車停車場宜於校內適當地點規劃設置。
 第二十二條 地下停車場應以自然通風、採光為規劃原則。
 第二十三條 校園新闢道路應以「人車分道」為規劃原則,區分行人、汽車、腳踏車,並需留設足夠寬敞之人行道空間。
 第二十三條之一 規劃連續之綠色林蔭道,或建築物遮蔽廊道,提供舒適連續之步行空間。
 第二十四條 新建築開發時,得依照《國立臺灣大學新建館舍未附設足額法定停車位提撥代金辦法》提撥經費,交由校方統

                 一擇地興建,以落實停車外圍化政策。
 第五章 校園景觀規劃原則

 第二十五條 校園景觀規劃應著重整體環境與地域生態特色的形塑,將校園內植栽景觀、水域與水文生態、戶外家具、人行
                 動線、公共空間及特殊活動節點等,整合串連。

 第二十六條 校園主要道路、服務性路網系統應選定特色行道樹,塑造優美的校園景緻,並採複層及多元綠化方式,兼顧提
                 供生物多樣性與四季變化。

 第二十七條 校園植栽景觀宜分期分區規劃,並訂定分區維管作業原則。
                 新開發土地、建築植栽景觀規劃應優先整合現有及計畫行道樹系統,並將基地外部環境納入整體規劃範圍檢討。

 第二十八條 校總區之校園建築天際線應以大學廣場、新生南路校門口、行政大樓、椰林大道及其兩側建築群、新總圖書館、
                 小椰林道及其兩側建築群、辛亥門景觀大道及其兩側建築群、舟山路及其兩側建築群為景觀控制軸線(基準)。
                 綠地、歷史建築周邊,應訂定景觀控制基準。
                 新建築之高度以不影響景觀控制軸線(基準)之視覺景觀為原則。

 第二十八條之一 校園新建築得選擇適當地點,作為景觀眺望平台。
 第二十九條 土地開發、建築時,使用單位應配合本校公共藝術推動辦法,提升本校人文藝術氣息。
 第六章 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生活設施)規劃原則

 第三十條 生活服務設施地點(區),應考量校園人口、交通動線、服務範圍,分散設置,避免過度集中。
 第三十一條 校園基礎設施,包括聯絡道路、電力系統、變(供)電站、供水、污水、網路光纖等應優先整備,或配合開發

                 使用同步建設,以鼓勵開發;基礎設施未完備地區避免開發。
                 相關基礎設施之人孔、手孔、水溝蓋等,應納入校園公共藝術議題討論。
 第七章 校園防災與安全規劃原則

 第三十二條 校園規劃應建置「安全校園」為目標,建立相關規劃、設施與管理架構。緊急通報系統應網絡化,並以半徑
                 一百公尺為涵蓋範圍建置。

 第三十三條 各建築及其主要出入口、校內主要人行交通動線等,應提供安全、明亮、美觀之照明環境,並避免影響動植物
                 生態。

 第三十四條 校園及校舍規劃設計,應具體落實無障礙設計,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便利與安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劃原則之施行細則,由校園規劃小組訂定之。
                 個案執行時,各原則間發生衝突者,由校園規劃小組提供專業意見送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議決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劃原則經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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