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臺大校規小組 2014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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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雨落水管、瓦斯及消防相關管線,得依實際情況經審查核可後,始得設立。

八、( 申請設立及審查程序 )
      一、 管制範圍內之附掛管線申請單位應具備申請表,載明申請單位、管線種類名稱、管線性質與用途等,並確實了解、
               遵守本要點各條之規定。管線如有任何異動,包括停止使用、管線移位或更替,管線申請單位應重新申請。
      二、 附掛管線申請單位應設立專責人員,自主審查,審查通過後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附掛管線設立屬個別申請者,
               由主管單位負責審查,屬環保及安衛性質管線者,送校規小組複審後,始得設立;屬全棟整體規劃性質之管線
               申請者,由主管單位審查後提送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複核通過後,始得設立。

九、( 過渡條款 )
     本要點施行前已設立之管線,均應由主管單位會同使用單位依建築立面影像留存,拍照列管,暫不拆除,惟應逐步改善。
     自本要點施行日起,未依本要點申請獲核之管線,即報即拆。

十、( 施行日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地圖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5 日第 264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製作本校各單位對外業務所需使用之基本地圖,供本校各單位各因其需求作加值運用,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單位為校園地圖工作小組,其成員包括校規小組、行政單位、學術單位代表組成。由校園規劃小組擔任召集工作。
三、基本地圖由管理單位負責製作,由工作小組成員回報更新之。本校各單位應配合工作小組之需求提供地圖相關資料。
四、本校各單位對外宣傳或製作功能性地圖時,可參考基本地圖之最新資訊,依所需目的,自行製作地圖。製作完成需提

     供管理單位納入地圖資料庫。
五、基本地圖著作權為臺大所有,以提供本校有關單位為校務使用為原則。未經總務處核可,不得作為商業用途。
六、本校基本地圖及校總區與各校區之各類地圖存置於地圖資料庫,提供本校相關單位參考使用。
七、地圖資料庫由管理單位維護之。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道路命名原則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93 學年度第 2 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通過
                                                                                                         民國 94 年 5 月 4 日 93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通過

依據校規委員會議之討論意見,擬定未來校園道路命名原則,供日後校園道路命名(包含其他校區)之依據。
一、為與校外市區道路交通系統有所區隔,並落實大學教育理念,除既有慣用名稱外,道路命名時,應以「OO 道」為主要

     命名方式。
二、道路命名應以簡單易懂、易讀、中英雙語對照為原則。
三、校園道路為全體師生所共用,故道路名稱應避免指涉某特定院、系所、單位,或不具代表臺灣大學整體性之人物、事

     件等。
四、道路名稱應與本校特有之精神、歷史、人文、自然環境特徵等相符合。
五、校總區之校園道路名稱應建立系統化分類,重要道路以其主要行道樹或具特色的植物為命名對象,以呼應既有大小椰

     林道,並避免爭議;未具整體規劃或未來擬開闢校園道路時,應由綠化小組、校規小組等單位共議該行道樹之種類,以
     作為未來命名之依據。
六、為統籌辦理校園道路命名事宜,應由總務處邀集文學院代表、校規小組及相關單位共議,並經一定之公開程序徵詢教
     職生意見後提行政會議報告,經確認後正式施行。
七、道路如需重新命名時,應提具體理由,依上述原則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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