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臺大校規小組 2014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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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開放空間命名原則 法
規
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第 2829 次行政會議通過 彙
編
一、本校校園開放空間包含綠地、廣場、水池等類型。各類開放空間名稱以自然形成為優先原則。
二、各類開放空間之命名應參酌下列因素為之:
1. 歷史紀念意義
2. 自然人文地景 ( 含植栽、地貌、公共藝術等 )
3. 使用特性
4. 規劃理念
三、各類開放空間有命名、立牌、現場標示或地圖標示之需求者,應由校內行政、學術單位或學生自治團體就上開事項向
校園規劃小組提議,由校園規劃小組邀集相關單位討論並舉辦公聽會徵詢校內師生意見後,提請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
討論提出建議案,送請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同意後,由秘書室公告。
四、開放空間之命名,以地圖標示,現場不立牌為原則。開放空間如需現場標示或立牌,應與景觀融合、並符合整體設計
之美感。
五、開放空間以尊重既有名稱為原則。既有名稱、立牌或地圖標示如需異動,應提具體理由,依上述原則及程序辦理。
六、本原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臨都市計畫道路新建校舍基地設計準則
第一條 民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通過
第二條
第三條 為處理本校校園與都市景觀之協調,並強化公共性以及生態與審美之考量,訂定下列相關準則,作為新建校舍
基地之規範。
第四條 有關建築物立面與景觀之規範,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 建築物立面裝飾性構造物,應盡量簡潔設計,以達建築輕量化及節能減碳目標。
第五條 (2) 建築物外觀應盡量簡潔,以不膨脹量體為前提。
(3) 建築立面材質及色彩,應盡量與週邊建築物立面協調。
第六條 建築物附屬設施之管理,應考量下列事項:
第七條 (1) 建築物之頂部梯間、水塔、機械附屬設施等,應配合各幢建築物造型予以美化設計,不得外露。
(2) 建築物之必要附屬設備 ( 如冷氣機、水塔、廢氣排出口…等 ),應於建築物設計時納入整體設計,並以不影
響建築物為原則。
(3) 建築物的排廢或排煙設備,不得直接朝向人行空間臨街面。
臨都市計畫道路需退縮人行道部分,應考量下列事項:
(1) 依法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應提供公眾使用及通行,不得設置任何阻礙物。
(2) 依法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以外之退縮人行道,應考慮規劃樹木遮蔭或街道家具供行人休憩。
(3) 依法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以外之退縮人行步道型式,應配合原有地坪平整連續、舖面材質及顏色運用,並考
量無障礙空間之設計。
(4) 在人行步道與一般車道交會處,設置明確的警示與安全設施。
(5) 設置人行道鋪面地坪,需考量採防滑鋪面。人行道亦需結合無障礙通道規劃設計。
植栽方面,應考量下列事項,以提升都市與校園環境品質。
(1) 採生態多樣化植栽,避免景觀單調;植栽來源盡量採用校內移植或校內自行栽種之植栽。
(2) 植栽可利用列植、叢植或密植等手法來加以變化,區分出空間不同的用途與性質。
(3) 道路交叉口、行人軸線入口處或主要行人步道交會點,可考量運用特殊之植栽突顯視覺景觀,提昇地點環
境品質。
校園現有圍牆,應兼具安全性、友善性,配合需退縮人行道,降低高度,或取消圍牆設置。
本設計準則經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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