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臺大校規小組 2014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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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校園規劃原則
民國 95 年 5 月 24 日 94 學年度第 13 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通過 法
民國 95 年 9 月 27 日 95 學年度第 1 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修正通過 規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95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修正通過 彙
民國 97 年 5 月 14 日 96 學年度第 10 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修正通過 編
民國 97 年 9 月 24 日 97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 99 年 9 月 8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 99 年 9 月 17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校園永續經營管理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創造和諧優雅、得以永續利用之校園環境,特訂定「國立臺灣大學校園規劃原則」(以下簡稱本規劃原則)。
第二條 本規劃原則適用於公館校總區、水源校區、醫學院、公衛學院、臺大醫院、兒童醫院、竹北校區、雲林校區、
宜蘭臨海實驗區、及其他所有本校經管之校區。
前揭範圍外之校地,以下簡稱為其他校地。
第三條 本校校園整體規劃宜由校園規劃小組協助該校區使用、經管、籌備單位共同負責規劃相關事宜。
校園整體規劃應以五年通盤檢討一次為原則。
第四條 本校各校區之整體規劃應先經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審議,提送本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五條 校園規劃小組應協同總務處研訂環境管理指標,以供校園發展規劃之參考。
第六條 土地開發、建築等行為,使用單位應先組籌建(興建)委員會,負責整合、協調使用單位內部意見,及相關配
套措施;必要時籌建(興建)委員會得包括學生代表。
第六條之一 土地開發、建築等行為,應依國立臺灣大學興建工程構想書及規劃設計書製作要點之規定,分可行性評估、規
劃構想書、規劃設計書三階段,經校內程序審核同意。各階段通過之間距,以一年為限;規劃設計書通過後,
應於三年內發包執行。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下一階段者,各階段均必須重新確認。
第六條之二 其他校地之整體規劃、土地開發、建築等行為,除由各權責單位審議外,應副知校園規劃小組及總務處,必要
時得簽請校長同意後再經校內程序審核同意。
第二章 校地使用規劃原則
第七條 為落實校園永續發展,促進校地合理使用,提升校園環境品質,校園規劃應優先指定綠地、開放空間、歷史建
築、道路交通系統、規劃小區單元、公共使用設施及校園基礎設施等。
第八條 綠地應禁止違反休憩、生態等保育目的之開發,但基於校園安全、環境永續利用之必要開發行為,經校務會議
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綠地、歷史建築、及承諾回復綠地之建築物,應於校地財產帳務備註登記,並利用地理資訊技術有效管理。
第九條之一 校園重要之文化景觀、象徵紀念物等,應予以維持。
第十條 校總區每一規劃小區除另有規定外,其建蔽率以百分之四十為最高上限,容積率以百分之二百四十為最高上限,
開挖率以百分之五十為最高上限。
校總區各規劃小區如有建蔽率、容積率、開挖率之任一比率已達本條第一項最高上限以上,而為國家或校務重
要發展、整體校園景觀風貌、空間使用需求、土地利用經濟效益等特別需求者,使用單位應具提改善措施、因
應方案,送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第十一條 校總區以外之校區,應比照當地都市及區域計畫法規,於實質開發前,優先劃設規劃小區單元、制訂各分區利
用、管制計畫及高度發展計畫,始得開發。
第三章 校舍建築與設施規劃原則
第十二條 校總區開發,必須考量「拆建均衡原則」,避免無限制擴張,確保校園環境品質。
第十三條 為逐步更新校總區老舊建築,提案更新單位應提出周轉配套措施;必要時,本校得協助之。
第十四條 凡低度使用、危險、污染性實驗、大型儀器設備等建築物,應配置於低度開發利用、人口稀少、交通動線良好
之外圍地區,避免造成校園核心地區之負擔,提高核心地區之土地利用效益。
第十五條 校園既有建築具歷史意義者,應擇優勘定,訂定保存計畫,並應調查現有建物之耐用年限、使用狀況,劃定更
新優先順序,供既有或潛在使用單位預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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