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臺大校規小組 2014 年報
P. 87

柒 法令彙編摘要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
                                                                                      規
                                                                                      彙
                                                                                      編

                                                     民國 71 年 11 月 23 日第 1383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76 年 4 月 14 日第 156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79 年 6 月 5 日第 169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79 年 8 月 14 日第 170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85 年 10 月 19 日 8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台高字第 85113073 號函核定
                         民國 98 年 1 月 10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六條
                                                  民國 98 年 3 月 3 日第 256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8 年 6 月 13 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本校校務發展進行整體規劃,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
     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共同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及進修推廣部主任。
     二、推選委員:
     教師委員:由各學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分別互選產生之。各學院名額依其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人數之十分之一計算,
     四捨五入,至少一名,至多二名。
     職員委員:由校務會議之職員代表互選一人產生之。
     學生委員:由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互選一人產生之。
     其他委員:由校務會議之非屬學院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互選一人產生之。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另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選聘適當人員兼任,辦理本會有關事宜。

第四條 推選委員中之教師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職員委員及學生委員任期為一年;其他委員任期二年;
            均得連選連任。

第五條 推選委員出缺時,由校務會議之各類代表依第二條規定分別互選遞補之。

第六條  本會任務及職掌如下:
     一、研擬有關本校校務發展下列方案及其預算之建議:
     1. 教學研究。
     2. 組織架構。
     3. 人力規劃。
     4. 財務籌措。
     5. 校產處理。
     6. 校園規劃。
     7. 空間分配。
     二、處理校務會議授權辦理之事項。
     三、處理校長交辦之事項。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召集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延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會為遂行各項任務,進行先期作業,得設各種工作小組。 前項各種工作小組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85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