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臺大校規小組 2014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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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法令彙編摘要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
規
彙
編
民國 71 年 11 月 23 日第 1383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76 年 4 月 14 日第 156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79 年 6 月 5 日第 169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79 年 8 月 14 日第 170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85 年 10 月 19 日 8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台高字第 85113073 號函核定
民國 98 年 1 月 10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六條
民國 98 年 3 月 3 日第 256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8 年 6 月 13 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本校校務發展進行整體規劃,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
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共同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及進修推廣部主任。
二、推選委員:
教師委員:由各學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分別互選產生之。各學院名額依其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人數之十分之一計算,
四捨五入,至少一名,至多二名。
職員委員:由校務會議之職員代表互選一人產生之。
學生委員:由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互選一人產生之。
其他委員:由校務會議之非屬學院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互選一人產生之。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另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選聘適當人員兼任,辦理本會有關事宜。
第四條 推選委員中之教師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職員委員及學生委員任期為一年;其他委員任期二年;
均得連選連任。
第五條 推選委員出缺時,由校務會議之各類代表依第二條規定分別互選遞補之。
第六條 本會任務及職掌如下:
一、研擬有關本校校務發展下列方案及其預算之建議:
1. 教學研究。
2. 組織架構。
3. 人力規劃。
4. 財務籌措。
5. 校產處理。
6. 校園規劃。
7. 空間分配。
二、處理校務會議授權辦理之事項。
三、處理校長交辦之事項。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召集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延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會為遂行各項任務,進行先期作業,得設各種工作小組。 前項各種工作小組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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